**企业认定通过后,对于企业来说,不仅可以拿到荣誉证书,也可以享受国家众多补助。以下是**企业可以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重点扶持的**企业。 【优惠内容】 国家重点扶持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企业要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的**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的认定; 3.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4.企业通过*、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5.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领域》规定的范围; 6.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7.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相应要求; 8.近一年**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9.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10.企业申请认定**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政策依据】 1.《*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人民共和国**令*63号) 2.《*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人民共和国**令*512号) 3.《关于**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4.《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5.《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享受条件】 1.**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企业要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的**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的认定; 3.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4.企业通过*、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5.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领域》规定的范围; 6.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7.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相应要求; 8.近一年**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9.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10.企业申请认定**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 2.《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3.《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低税率企业所得税优惠 【享受主体】 1.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2.中国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优惠内容】 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其中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属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 2.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示范城市或创新发展试点地区(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 3.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4.具有大专以上*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5.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6.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增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适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8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 122号)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1.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2.中国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优惠内容】 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享受条件】 1.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其中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属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 2.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示范城市或创新发展试点地区(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 3.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4.具有大专以上*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5.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6.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