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项目须符合以下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1. 推荐程序和填写要求 (1) 由指南规定的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推荐函。 (2) 申报单位同一项目须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3) 项目申报书(包括预申报书和正式申报书,下同)内容与申报的指南方向相符。 (4) 项目申报书及附件按格式要求填写完整。 2. 申报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 项目(课题)负责人应为 1960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 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 (2) 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重点专项的项目(课题)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 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材料,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 聘用单位和境外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材料,并作为项目预申 报材料一并提交。 (3) 项目(课题)负责人限申报 1 个项目(课题);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科技创新 2030—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项目(课题)。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科技创新 2030—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也不得参与申报项目(课题)。 (4) 特邀咨评委委员不能申报项目(课题);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不能申报该重点专项项 目(课题)。 (5) 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6) *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课题)。 3. 申报单位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 在中国大陆境内登记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法人单位。国家机关不得作为申报单位进行申报。 (2) 注册时间在 2019 年 3 月 31 日前。 (3) 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