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条件 (―)基本条件: 1、 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着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2、 **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3、 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 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寸支术、**品牌,并具有国际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业中处于良好地位。 4、 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5、 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效显着。 6、 企业两年内(指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的5月15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 (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 (2 )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串查。 (3 )走私行为。 7、 已认定为省市(部门)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两年以上。 8、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三项指标不低于限定性指标的较低标准。 分技术中心条件: 已是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 企业,其控股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如具备国家认定企业技术 中心条件,且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可申请作为该企 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申请材料和认定程序与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相同。 国家发展改革委当年发布的组织申报国家认定企 业技术中心通知中的具体要求。 下一条:安徽省奖补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