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对象: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且符合《认定办法》*十一条有关规定。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较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较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较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2018年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包括已更名的企业),今年高企有效期满,需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三、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企名称变更,再提出认定申请。
注意事项:
(一)申报企业。申报企业须是法人企业,所提供的财务报表不应含下属法人企业的合并报表,其他资料也不含下属法人企业的相关材料。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在申报范围内。
(二)知识产权。企业申报的知识产权权属人须为申报企业。企业通过受让、受赠、并购方式获得的知识产权,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其有效期须覆盖**企业有效期;且须详述与企业研发、近一年**产品(服务)的关联性。在高企有效期内,企业申报所使用的知识产权须保持有效且不发生所有权变更。
(三)研发项目和**产品(服务)。企业所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和**产品(服务)的技术领域须对应到《国家重点支持的**领域》中的最后一级目录,并在研究开发项目和**产品(服务)情况表中说明。